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原市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政办发〔2020〕20号
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原市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
和生活困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原市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原市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
和生活困难问题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和生活困难问题,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19〕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国后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曾在现有开原市所辖乡镇(街道)内村卫生机构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以上;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
3.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年满60周岁。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1.已经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2.2019年12月31日(含)前已经去世的;
3.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解雇的;
4.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三、实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
2020年1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 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生活补助;2020年1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自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享受生活补助的乡村医生生命终止次月起不再享受补助待遇。未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按照规定先行履行身份核定及工作年限确定等全部程序,待年满60周岁后给予补助。
四、资金筹集
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19〕44号),市财政局负责老年村医生活补助的资金筹集。
五、资格认定
市卫生健康局会同信访、人社、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坚持物证为主、人证统一、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共同做好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工作年限认证相关工作。
(一)认证乡村医生身份
1.申请认证其老年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应具有乡村医生实际工作经历,且能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从业活动的物证材料,同时本人签订承诺书。
2.申请认证其老年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需同时提供三人以上证明材料。证明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乡镇(街道)卫生院领导,负责防保、乡医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二是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三是本乡镇(街道)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四是工作地点与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在同一乡镇(街道)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卫生院公职人员;五是乡村医生原执业地点所在村委会的村民代表。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与乡村医生有直系亲属关系,能够提供身份证明。
3.乡村医生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生活补助的乡村医生生命终止当月应向当地卫生院报告。每年10月30日前符合新增享受补助人员向当地卫生院申请,汇总后报市卫生健康局,由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审核确认,并及时对享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人员进行增减,同时做好变更信息的备案工作。
(二)认证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按乡村医生60周岁前从事乡村医疗卫生工作年限确定(按月计算)。老年乡村医生起始在岗时间原则上以原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明工作经历及年限;如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原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一经核定后不再调整。
六、认证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乡村医生证明等证件及其它物证资料向各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填写《开原市乡村医生资格确认表》,同时提供证明人名单及证明材料,证明人一般不少于3人。经执业机构所在村委会、乡镇卫生院、防保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由卫生院汇总上报。
(二)初审
市卫生健康局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物证资料及证明证言进行审查,核实其身份及服务年限,并会同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存在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否已享受财政补助和已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等情形进行审核,形成初审结论。
(三)公示
各乡镇(街道)相应工作机构将登记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开始年月、工作年限、执业村卫生室名称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一次公示结束后,各乡镇(街道)相应工作机构要将公示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市卫生健康局, 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核定的结果在各乡镇(街道)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市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期内受理异议问题。群众提出异议问题,需以书面方式向市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举报人反映问题时,要用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涉及反映问题的时间、地点、经过、证人等事实要清楚准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市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查证核实。
(四)审批及备案
第二次公示结果由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共同审查,由市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作为审核发放工作的依据。
(五)特殊情况办理
现户籍所在地与原执业所在地不一致但符合认证条件的人员,向工作所在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申请。曾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乡镇(街道)工作的,分别向工作所在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申请,公示工作由登记所在乡镇(街道)分别完成。
七、发放途径
市卫生健康局将最终核准的名单抄报市财政局,补助资金由“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银行卡内。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是保持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稳定的重要措施,更是关系到广大老年乡村医生生活的重大惠民政策。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卫生健康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为成员的开原市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董许权同志兼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行有关政策口径、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认证步骤等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无论是否纳入前期调查摸底范围,均应依规进行认证,做到应认尽认,没有遗漏。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要坚决取消申请人的认证资格,涉及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做好政策衔接
经市人社局审核确认,乡村医生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在岗乡村医生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其年满60周岁后,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待遇。
(三)严格乡村医生退出管理
年满6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原则上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对确因工作需要暂时不能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由乡镇(街道)卫生院采取阶段返聘的形式缓解乡村医生人员不足问题;阶段返聘人员要具备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服从管理等条件,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返聘乡村医生可享受政府发放的生活补助。
(四)进一步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市卫生健康局要统筹考虑全市医疗卫生服务规划、村卫生室工作量等因素,探索建立乡村医生定向招聘制度,成立专门部门负责乡村医生养老相关工作,每年要根据乡村医生退出情况研究提出定向招聘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由各乡镇(街道)卫生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下派到村卫生室工作;定向招聘时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相关解读:《开原市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