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清河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经清河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下列24个行政机关具有职权执法主体资格,1个机构具有授权执法主体资格,1个拥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具有委托执法资格。经公示的职权执法部门,授权执法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特予以公示。
一、职权执法
1.清河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质储备局)
2.清河区教育局
3.清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
4.清河区公安分局
5.清河区民政局
6.清河区司法局
7.清河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8.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清河区自然资源局
10.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1.清河区交通运输局
12.清河区水利局
13.清河区农业农村局
14.清河区学问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体育局)
15.清河区卫生健康局
16.清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7.清河区应急管理局
18.清河区审计局
19.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清河区统计局
21.清河区医疗保障局
22.清河区生态环境局
23.清河区资讯出版局
24.清河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二、授权执法
1.清河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三、委托执法
1.清河区党建事务服务中心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