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统计局对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铁岭市统计局行政职权目录
权力 代码 |
类 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 依据 |
收费(处罚)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间 |
主管 领导岗位 |
责任部门及岗位 |
备 注 | ||
项目 |
子项 |
依据 |
标准 | |||||||||
001190248/ CF—008 |
行政处罚 |
对 违 反《辽宁 省 统 计 管 理 条例》 的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
-03对资讯、出版单位发布尚未公布的地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和部门统计资料的处罚 |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0条 |
|
对单位处以二千元至三万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
媒体 报纸 网络 |
社 会 |
长 期 |
岗 位 5 |
法 规 科 岗 位 13 |
|
-04对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管理混乱或者统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处罚 |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0条 |
|
对单位处以二千元至三万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
媒体 报纸 网络 |
社 会 |
长 期 |
岗 位 5 |
法 规 科 岗 位 13 |
|
铁岭市统计局行政职权目录
权力 代码 |
类 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 依据 |
收费(处罚)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间 |
主管 领导岗位 |
责任部门及岗位 |
备 注 | ||
项目 |
子项 |
依据 |
标准 | |||||||||
001190248/ CF—009 |
行 政 处 罚 |
对 违 反 《辽宁 省 统 计 管 理 条例》 的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
-05对不办理统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处罚 |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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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
媒体 报纸 网络 |
社 会 |
长 期 |
岗 位 5 |
法 规 科 岗 位 13 |
|
-06对安排无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1条 |
|
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
媒体 报纸 网络 |
社 会 |
长 期 |
岗 位 5 |
法 规 科 岗 位 13 |
|
铁岭市统计局行政职权目录
权力 代码 |
类 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 依据 |
收费(处罚)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间 |
主管 领导岗位 |
责任部门及岗位 |
备 注 | ||
项目 |
子项 |
依据 |
标准 | |||||||||
001190248/ CF—010 |
行 政 处 罚 |
对 违 反 《辽 宁 省 统 计 管 理 条 例》 的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
-07对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处罚 |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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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
媒体 报纸 网络 |
社 会 |
长 期 |
岗 位 5 |
法 规 科 岗 位 13 |
|
-08对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的处罚 |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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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
媒体 报纸 网络 |
社 会 |
长 期 |
岗 位 5 |
法 规 科 岗 位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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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统计局行政职权目录
权力 代码 |
类 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 依据 |
收费(处罚)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间 |
主管 领导岗位 |
责任部门及岗位 |
备 注 | ||
项目 |
子项 |
依据 |
标准 | |||||||||
001190248/ CF—011 |
行 政 处 罚 |
对 违 反 《辽 宁 省 统 计 管 理 条 例》 的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
-09对隐瞒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事实真相,转移、藏匿、毁弃或者伪造、篡改统计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处罚 |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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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
媒体 报纸 网络 |
社 会 |
长 期 |
岗 位 5 |
法 规 科 岗 位 13 |
|
-10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妨碍、抗拒统计检查员依法实行职务的处罚 |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2条 |
|
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
媒体 报纸 网络 |
社 会 |
长 期 |
岗 位 5 |
法 规 科 岗 位 13 |
|
铁岭市统计局行政职权目录
权力 代码 |
类 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 依据 |
收费(处罚)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间 |
主管 领导岗位 |
责任部门及岗位 |
备 注 | ||
项目 |
子项 |
依据 |
标准 | |||||||||
001190248/ CF—012 |
行 政 处 罚 |
对 违 反 《辽 宁 省 统 计 管 理 条 例》 的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
-11对隐瞒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事实真相,转移、藏匿、毁弃或者伪造、篡改统计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处罚 |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2条 |
|
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
媒体 报纸 网络 |
社 会 |
长 期 |
岗 位 5 |
法 规 科 岗 位 13 |
|
-12对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妨碍、抗拒统计检查员依法实行职务的处罚 |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2条 |
|
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
媒体 报纸 网络 |
社 会 |
长 期 |
岗 位 5 |
法 规 科 岗 位 13 |
|
铁岭市统计局行政职权目录
权力 代码 |
类 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 依据 |
收费(处罚)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间 |
主管 领导岗位 |
责任部门及岗位 |
备 注 | ||
项目 |
子项 |
依据 |
标准 | |||||||||
001190248/ CF—013 |
行政处罚 |
对 违 反 《辽 宁 省 统 计 管 理 条 例》 的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
-13对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2条 |
|
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
媒体 报纸 网络 |
社 会 |
长 期 |
岗 位 5 |
法 规 科 岗 位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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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统计局行政职权目录
权力 代码 |
类 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 依据 |
收费(处罚)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间 |
主管 领导岗位 |
责任部门及岗位 |
备 注 | ||
项目 |
子项 |
依据 |
标准 | |||||||||
001190248/ CF—014 |
行 政 处 罚 |
对 违 反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条 例》 的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
-01对企业事业组织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415号)第36条第2款 |
|
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媒体 报纸 网络 |
社 会 |
长 期 |
岗 位 5 |
法 规 科 岗 位 13 |
|
-02对企业事业组织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415号)第36条第2款 |
|
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媒体 报纸 网络 |
社 会 |
长 期 |
岗 位 5 |
法 规 科 岗 位 13 |
|
铁岭市统计局行政职权目录
权力 代码 |
类 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 依据 |
收费(处罚)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间 |
主管 领导岗位 |
责任部门及岗位 |
备 注 | ||
项目 |
子项 |
依据 |
标准 | |||||||||
001190248/ CF—015 |
行政处罚 |
对 违 反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条 例》 的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
-03对企业事业组织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415号)第36条第2款 |
|
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媒体 报纸 网络 |
社 会 |
长 期 |
岗 位 5 |
法 规 科 岗 位 13 |
|
-04对个体工商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415号)第36条第2款 |
|
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媒体 报纸 网络 |
社 会 |
长 期 |
岗 位 5 |
法 规 科 岗 位 13 |
|
铁岭市统计局行政职权目录
权力 代码 |
类 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 依据 |
收费(处罚)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间 |
主管 领导岗位 |
责任部门及岗位 |
备 注 | ||
项目 |
子项 |
依据 |
标准 | |||||||||
001190248/ CF—016 |
行 政 处 罚 |
对 违 反《全国 经 济 普 查 条例》 的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
-05对个体工商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415号)第36条第2款 |
|
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媒体 报纸 网络 |
社 会 |
长 期 |
岗 位 5 |
法 规 科 岗 位 13 |
|
-06对个体工商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415号)第36条第2款 |
|
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媒体 报纸 网络 |
社 会 |
长 期 |
岗 位 5 |
法 规 科 岗 位 13 |
|
铁岭市统计局行政职权目录
权力 代码 |
类 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 依据 |
收费(处罚)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间 |
主管 领导岗位 |
责任部门及岗位 |
备 注 | ||
项目 |
子项 |
依据 |
标准 | |||||||||
001190248/ CF—017 |
行 政 处 罚 |
对 违 反 《全 国 农 业 普 查 条 例》 的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
-01对农业生产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415号)第39条第2款 |
|
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媒体 报纸 网络 |
社 会 |
长 期 |
岗 位 5 |
法 规 科 岗 位 13 |
|
-02对农业生产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415号)第39条第2款 |
|
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媒体 报纸 网络 |
社 会 |
长 期 |
岗 位 5 |
法 规 科 岗 位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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