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审计局行政职权--行政处罚之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铁岭市审计局行政职权--行政处罚之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 ||||||||||||
权力代码 | 类别 | 职 权 名 称 | 实 施 依 据 | 收 费 (处 罚)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间 |
主管 领导岗位 |
承办 部门及岗位 |
备注 | ||
项 目 | 子 项 | 依 据 | 标 准 | |||||||||
001190336/CF—00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 —01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 |
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审计局 岗位1 至 岗位8 |
审计局 业务科室 |
||
—0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 |
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审计局 岗位1 至 岗位8 |
审计局 业务科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