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本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承办科室和单位 | 备注 |
33 | 对违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本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发布,国务院令287号,自2001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 网站 | 向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