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废物和危险化学品导致公共事件或者污染事故实施强制性应急处理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公开的 |
承办部门 | ||
形式 |
范围 |
时间 | ||||||
45 |
对医疗废物和危险化学品导致公共事件或者污染事故实施强制性应急处理 |
行政强制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马上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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