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配额许可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拆除、销毁设备、设施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公开的 |
承办部门 | ||
形式 |
范围 |
时间 | ||||||
43 |
无配额许可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拆除、销毁设备、设施 |
行政强制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
不收费 |
网站 |
社会 |
长期 |
应急辐射科 环境监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