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工商局其他权力类职权目录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 类型 |
实施依据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承办处室 |
备注 |
469 |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第十二条第一款: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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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法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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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
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检查生产经营场所 |
其他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修正)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3、《食品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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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市局执法科室、直属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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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 |
其他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一、职能调整: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五、其他事项(一)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再重新组建检测检验机构。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能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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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划归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经检分局、消保分局、食品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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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其他 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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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市局执法科室、直属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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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
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
其他 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修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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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市局执法科室、经检分局、食品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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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
依法公布流通领域商品监测信息及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信息,处理经监测不合格的流通领域的商品 |
其他 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工商消字[2004]第213号)第二十三条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监测数据,按照规定公布监测信息,并对监测信息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负责。 有关食品质量的监测信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印发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发布。 第二十八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或者通报的监测信息和监督检查信息,对市场上的相关商品组织清查,对销售的不合格商品依法进行处理。 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监测中发现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商品质量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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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食品分局、消保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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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
食品流通许可 |
其它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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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食品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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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
发布消费警示、澳门新浦8455最新网站;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
其他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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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消费者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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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
其他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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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消费者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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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
其他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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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消费者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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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
支撑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
其他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撑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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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消费者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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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
对经营主体进行年检验照,对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进行检查 |
其他 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3、《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4、《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6 号)第十九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对辖区内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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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
年检按照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每户50元。 对个体工商户验照、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不收费。 |
广告科、注册分局、有辖区的直属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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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
对与经营主体有关的事项进行备案 |
其他 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企业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3、《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2月1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四条第二款: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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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注册分局、合同科、高新区分局、开发区分局、凡河新城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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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
对合同争议进行行政调解 |
其他 权力 |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合同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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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合同科、消保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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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
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
其他 权力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发布)第八条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九条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消费者申诉案件。 第三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申诉,参照本办法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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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12315申诉举报中心、有辖区的直属分局、消保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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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
辽宁省著名商标初审 |
其他权力 |
《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1年2月1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辽宁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二款市或者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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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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