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
类型 |
实施依据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承办处室 |
备注 |
1 |
企业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六条 设立企业,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网站 |
向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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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注册引导科、注册分局、高新区分局、物流城办事处、新城区办事处、开发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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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行政许可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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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企业登记注册引导科、注册分局、有辖区的直属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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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三款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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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注册科、注册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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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六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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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广告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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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
行政许可 |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10号令)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二百三十七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为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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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外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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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烟草广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第五条第二款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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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广告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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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户外广告登记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二百四十三项:户外广告登记,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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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广告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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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个体工商户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由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6日经第596号国务院令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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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
不收费(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办字〔2012〕232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免征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项目,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部停止收取(含2012年受理登记2013年发放证照的登记事项),严格禁止变相收费等违规行为。 |
贸易城分局、开发区分局、高新区分局、东北物流城办事处、凡河新城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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