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管道企业在发生管道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行为进行处罚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依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 |
公开时间 |
收 费 依据和 标 准 |
承办科室 |
对管道企业在发生管道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网站 |
向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能源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