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辽河保护区内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行为的处罚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依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承办处室 | 备注 |
35 | 对在辽河保护区内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于200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修正,2007年5月30日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根据《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第八条“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上述行政权力由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行使。 | 网站 | 向社会公开 | 法制监察科 |